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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散卖地契,行得通吗?
吴慧敏 (2002-04-10)
正当大家还在讨论30年地契的房地产,是不是能够被新加坡人接受时,一些发展商已经走快一步,开始研究是不是能够将永久地契或99年地契的地段,分成较短的地契年限来“散卖”了。 这确实是一个很有趣的构想。 如果一块永久地契的土地,能够分割成30年、30年……又30年来出售,那么发展商岂不是坐拥了一只可以下金蛋的鹅——而且是一只寿与天齐,直到海枯石烂、地老天荒都还能一直下金蛋的鹅? 其实现有的条例,并不限制发展商将地契分割成较小的部分来散卖。 例如:1997年,美国大使馆将禧街(Hill Street)的永久地段拿出来招标时,就曾经尝试将它的永久地契地段分割成125年地契来出售。 但是,这样的例子,非常罕见。除了美国大使馆外,似乎没有其他发展商这么做过。 为什么呢?其中一个可能性,跟人的寿命有关。目前市场上的地段主要分成两类:永久(包括999年)和99年地契。 如果将永久地契分割成较短的期限,也就是99年来出售的话,恐怕没有什么人有能力看到第二次交易的完成,以及享受第二次交易所带来的“果实”。 所谓二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现在将整张地契卖了,赚到的钱才是最实际的。99年后的事情,谁能够预料呢? 但如果是30年的地契呢?虽然时间也不短,但起码并不再是那么遥不可及,房地产发展商是不是应该重新考虑呢?由“批发商”转为“零售商”,到底是不是一个好主意呢? 不符合经济效益 答案是未必,原因是它并不符合经济效益。 第一是回报率的问题。如果发展商以1亿元来购买一幅永久地契地段,然后将它分割成30年地契来出售。假设它能够以6000万元来卖掉这个地皮,那也就是说,它还有4000万元的投入资金将在未来30年内一直悬空,回报率等于零,要到第31年以后才有着落。 但是,30年后的市场环境已作何改变?一定会更好吗?谁也说不准。 证券分析员恐怕也不会喜欢这个主意,因为投资者所背负的风险无疑正往上飙。而且除了投资回报率外,这个做法也可能影响到公司的负债情况。 这也就牵涉到第二个问题:借贷成本。我们再回头看看上面的例子:如果发展商只以6000万元,来出售这块价值1亿元的地皮(的其中30年地契),那未来30年之内,他是否只有能力偿还60%的银行贷款? 如果发展商跟银行说,我现在只还你30年地契的钱,其他的钱等我在30年后收到钱了才还给你。你想,银行会答应吗? 要知道,发展商已经将这块地段未来30年的使用权卖了出去,一旦发展商的财务出现了状况,银行在未来30年之内,是无法将地段收回来的。 当然,我不敢说,每家银行都会打开大门把这位发展商请出去。但是,可以想像的是,能够让这位发展商留下来的银行,必定会要求发展商在未来30年之内,为所欠的款项缴付利息。 30年的利息累积下来,必定非常可观。而30年后的房产价格涨幅,是不是真的能够至少抵销、甚至是超越这30年的利息成本呢? 当然,借钱的方法很多,不一定只有银行才借得到钱。据了解,发展商所考虑的方法,还包括通过发售债券的方式,向其他投资者筹集资金。 但是,新加坡房地产发展公司当中,是不是有一家有能力发售长达30年的债券呢? 30年的债券,必须要有非一般的强大财力做后盾才行。投资者必须有信心,这家公司在30年后依然存在,而且有能力偿还债务。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即使是嘉德置地,恐怕也要有母公司淡马锡控股的担保,才能够成功地发售30年的债券。 看来,发展商要散卖地契,开拓另外一门生意,没有表面想像的那么简单。中间还有很多复杂的技术问题须要解决。 市场是否接受还是问题 不过,要解决这些复杂的问题之前,发展商最重要还是先将基本功课做好。30年地契的房地产,还是一个相当新颖的概念,是不是能够被市场接受还是一个问题。 要人们接受只有30年地契的房子,关键在于价格。如果价格便宜的话,比如说比租房子还划算,那么必定有人愿意投资。 但如果发展商拼命以各种理由来催眠自己、催眠买家相信它的增值空间,然后在标地时将价格抬高。那么,30年地契的房子不但不会协助新加坡降低成本,而且还有可能像执行共管公寓一样,必须多走一段艰辛的冤枉路,才能被国人接受。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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