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资讯
窗框脱色 把手断裂
向二手承包商索赔百万元 公寓管委败诉后上诉得直
(29/5/2001)
● 韩宝镇
多尔墨园公寓管理委员会因窗子框架脱色、把手断裂问题,起诉二手承包商索赔100万元。管委会原本败诉,它提出上诉,结果上诉得直。 坐落于泽维士路(里峇峇利路一带)的多尔墨园(Dormer Park)在93年11月获临时入伙准证,95年4月获完工证。 公寓发展商为丰隆控股有限公司;建筑承包商为Comtech Corporation私人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目前已申请清盘。联发铝业有限公司为负责装置窗子的二手承包商,也是本案答辩公司。 最高法院上诉庭三司是以二对一判决诉方上诉成功。审理此案的其中两司邓立平法官和黎嘉才法官判诉方上诉得直;赵锡¤法官则判诉方败诉。 司法委员陈成安去年9月8日下判时认为,管委会的索偿言之过早。按照双方之间的契据,如果联发铝业不负责修复缺陷,管委会可自行找人修复,然后要求联发补偿修复费。现在管委会还没找人修复这些缺陷,没有所谓的修复费,管委会也就不能向联发索偿。 邓立平法官与黎嘉才法官的联合判词指出,这项主张不符合强调公平的衡平法。在衡平法中,一旦一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他就必须作出赔偿,而不是要对方先行付钱,才来向他索赔。 判词进一步指出,问题的关键其实在于双方之间的契据中,有关的条款是否指明或者意味着管委会已失去追讨损失的法律权利,二司认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赔偿数目有待计算 他们因此裁决诉方上诉成功,至于答辩公司联发须赔偿多少,则有待计算。 赵锡¤
法官的见解则不同。他在单独发表的判词中指出,有关条款要求联发进行某些修复工作,若它无法做到,发展商(或后来成立的管委会)可以找人进行修复,并把花费算在联发帐下。不论是从形式上或者实质上来看,这显然是一份赔偿契据,因此索赔应该按照契据进行。 根据管委会去年在审讯中说,1999年2月,公寓窗子的蓝色框架开始出现深浅不一的脱色情形,至少有35个单位也发生窗子把手断裂事件。联发于同年3月间派人前往查看。 联发后来通知管委会说,框架的表面呈现白色是灰尘积累所致。若要修复就得重新上漆。至于把手断裂则须装新的,不过要等两个月后才有货。 管委会说,联发的代表在同年5月间再次视查后就无回音。同年9月,管委会通过律师写信要求联发修复窗子,对方没有回应。去年2月间,管委会又发律师信限定对方在14天内进行修复,对方仍无回应。4月,管委会入禀起诉书。 联发铝业则抗辩说,公寓窗子是自然损坏和住户错误使用造成的,联发无须为此负责。
¤-此符号代表非标准汉字,恕无法显示。
《联合早报》
<<< 回房地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