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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而住不等于“居者有其地”
(24/12/2000)
● 潘君琴
新原则:不能反向占据土地 判决日期:1996年5月6日 以前一个人随便找一块地建房子住,如果这块地的真正业主不闻不问达12年或更久,这块地就易主,成了这个人的地。这在法律中称为“反向占据(土地)”。 这样的道理看来似乎没什么道理,却是英国人重“居者有其地”的结果。 1994年3月1日,新的地契法令生效。在法令实施后的几年里,什么情况下反向拥有仍旧有效,什么情况下已无效,引起很大混淆。 最高法院上诉庭终在1996年作出判决: *至1994年3月1日,如果有关土地是在习惯法地契制度下注册,已占据有关土地12年者可申请获得土地;如果没到12年则再也无权申请。 *如果是在地契法令下注册的土地,占据者至1994年3月1日已占据土地12年,可在法令生效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 *除上述情况之外,在地契法令下注册的土地都不能通过反向占据获得。 习惯法地契制度是旧的土地注册制度,从1996年起,律政部已逐步把这类地契改为新的地契法令下的地契。 随着时间推移,该审的申请都已审完,曾经频繁的反向占据将逐渐走入历史。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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