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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产买卖双方起纠纷

(2001-06-21)

● 潘君琴

  24名投资中国河北省燕苑服务公寓的新加坡人,却因公寓是否已算完工的问题,与发展商产生歧见。

  他们还未决定是否通过法律行动解决与发展商的纠纷,不过他们已对向部分买主提供购房贷款的新加坡公司Phillip Financial私人有限公司提出起诉,指对方没有查明情况就付钱给发展商,并要求法庭判决贷款协议无效。

  起诉以买主中的一对母女黄明珠与李佩文为代表进行。

  起诉人律师前天(19日)向初庭申请即席判决(summary judgement),但未如愿。法庭一般只在辩方很明显没有辩护理由的情况下,才会豁免审讯,发出即席判决判诉方胜诉。

  初庭法官认为,这起诉讼必须经由审讯判定。审讯日期还未定下。

  本案涉及的房地产项目燕苑,据促销宣传,是个集会议与度假设施的中心,24名新加坡买主所投资的是中心内的服务公寓。据了解,在1995年至97年之间,共有超过40名新加坡人投资燕苑的单位。

中国发展商90%股份是新加坡公司所拥有

  根据黄明珠与李佩文的起诉书,燕苑的发展商是在中国注册的三河建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三河的90%股份,是由新加坡公司Stella投资所拥有。

  起诉人母女在95年12月以8万2000新元买下燕苑一个公寓单位,其中4万1000元向答辩人Phillip Financial贷款。贷款是用来支付购买公?⒆詈笕诘目钕睿馊谄诳钪杏辛狡诜直鹞奂鄣?0%,最后一期为售价的30%,共50%,即4万1000元。贷款年利息为10%。

  根据公寓买卖合同,发展商须在97年6月30日之前交付公寓,并做到电通、水通、路通。不过起诉人说,发展商所获得的完工证有问题,可是答辩人仍把钱付给了发展商。

  起诉人要求法庭判贷款协议无效,由于起诉人已还清贷款给答辩人,起诉人现在也要答辩人退还4万1000元的贷款本金,外加贷款利息。

  答辩书则说,答辩人已尽了放贷人所应尽的所有责任,它并无责任去调查完工证是否有问题。答辩人说,起诉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完工证的确有问题,并且是无效的。

  上星期五(15日),答辩人曾在高庭提出申请,要求终止起诉人在初庭提出的起诉,并把纠纷交由仲裁员裁决。不过高庭没有批准,这使起诉可继续在初庭进行。

  另一方面,根据公寓买卖合同,买主与发展商的纠纷须提交房地产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发展商的立场是公寓已完工。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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