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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遵循三大步骤减少购公寓风险

(19/12/2000)

● 邹美琳

  买屋卖屋,卖屋买屋……

  不少新加坡人喜欢投资于房地产,设法丰富自己的资产;一些则钟情于将环境优美、设备齐全的公寓视为理想家园。

  套用一名受访律师所说的,“购买公寓是个大投资,买者绝对不能不做足准备工作和功课,以免错了一步后悔都来不及了。”

  日前,本报报道了一间执行共管公寓的业主对公寓设施表示不满的事件,这一期的《法律线上》,就请三名资深律师来谈公寓买主在法律上的保障问题,以解开有意购买或投资者可能存有的疑虑,同时也更能掌握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保障。

  一般来说,“买者自慎”是购买公寓者的基本原则,这指当卖主没有提供任何保证和担保的时候,买主对自己所购买公寓的质地必须自行负责。

  受访律师沈茂树说,买卖公寓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是买主必须接受的事实。理由很简单,因为发展商这么多,服务素质和建筑专业水平总有优劣之分,买主难免会遇到无法称心如意的,这是他们必须做好的心理准备。

  另一名律师钟庭辉则认为,其实发展商通常不会不老实,都会履行对买主的承诺。房地产也和其他的服务业一样讲求服务素质,发展商不能因为“买者自慎”而推卸责任。

  只不过,花数十万元购买公寓当然必须谨慎,买主做足功课保障自己的利益非常重要。

  根据三名受访律师的分析,为求买得安心,住后开心,购买公寓者作出选择前基本上有以下三大步骤可以遵循。

购买前注意事项

  *参观公寓单位/购买前:买主在选购共管公寓或是执行共管公寓前,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尤其是有关单位内设施和公共设施方面。

  首先,沈茂树律师指出,买主在参观示范单位时,都会拿到发展商的广告传单或有关公寓的资料。这些印有公寓画面和设施描写的小册子往往很吸引人,将公寓的居住环境刻划画得犹如人间仙境,令买主难以抗拒。

小册子不能作为担保

  然而,买主不能完全依赖这些小册子,因为它们只是设计师的构思,不能作为担保,也不能形成买卖合约的一部分。

  换句话说,如果买主在公寓竣工迁入后发现货不对办,他们无法以这些册子的内容作为依据,“冤枉”发展商偷工减料或是没有遵守诺言,没有根据册子上的说明和描述完成工程。

  沈律师解释道:“这是法律用词上所谓的‘自我宣传’,发展商以小册子向有意购买者推销公寓,但在法律上小册子的内容并不能纳入买卖合约,这一点小册子上通常会注明。”

  钟庭辉律师则认为:“虽然如此,买主将它们保存下来也无妨,以备真的出现问题时,律师通常也会要求看这些册子或宣传单,以评估严重性。”

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

  另一名律师孙庆发透露,向发展商或卖主所取得的资料最好都有书面文件证明。

  例如,示范单位的销售顾问告诉买主,公寓的电梯可达地下停车场又或是买主可获得家具礼券等,这些“口说无凭”的资料最好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以备日后货不对办时有迹可循。

  孙律师说:“无论是执行共管公寓或共管公寓,购买情况基本有两种,一是全新未峻工的公寓发展项目,另一种是转售公寓。

  “以全新公寓项目来说,发展商通常须遵照一定的法令规定拟买卖合约,这对买主会比较安全。”

  他说,转售情况则不同,买主要比较小心,最好能够寻求律师的协助。

了解购买转售公寓程序

  在孙庆发加以解释之前,我们必须先略略了解购买转售公寓的程序。

  首先,有意购买者必须先支付公寓售价的1%款项给卖主,后者便会通过律师准备和签发选购权书,买主必须在10到14天内决定是否行使选购权。

  决定购买后,买主要再支付售价的9%款项以行使选购权,最后在约10到12个星期后支付其余的90% 款项,便算完成转售交易。

  孙律师说:“一些比较害怕失去理想选择的买主,会急着以1%预先付款‘约束’卖主,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因为很多时候买主都是通过经纪人交付1% 款项给卖主,经纪人或许对买卖合约条文和法律不熟,这就存在一定危险性。”

  他说:“比较正确的做法是先找律师,尤其是购买转售公寓,更应该早在签署任何文件包括选购权书前找律师。”

签约前注意什么?

  *确定购买时:确定购买公寓,但在签下买卖合约前,买主应该注意什么?

  孙庆发说,转售公寓买主所请的律师可在这时派上用场。

  在决定购买但却未签下任何文件前,律师可从多方面给予买主协助,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买主的利益。

  孙律师指出,律师最先必须做的就是检查并确定卖主是公寓的真正业主,排除卖主只是冒充者的可能性。

  “另外,卖主可能也未必是公寓业主,他或许只是去世业主的信托人之一,万一只有他答应出售公寓给买主,其余的信托人却不同意,那就麻烦了。”

律师可先看选购权书

  最重要的是,律师可要求先看过卖主拟好的选购权书,以便在确定保障卖主的选购权书内容也同样保障买主后,才安排买主支付1%款项。

  孙庆发解释说:“一旦买主先付了款,要作任何更改就比较困难,因此在草拟选购权书阶段,比如买主律师可以要求将9% 款项交由卖主律师保管,在交易完成后才交给卖主。”

  “这便可保障万一卖主拿了部分款项后不知所终,买主不至于损失惨重。”

货不对办怎么办?

  *拿到公寓钥匙/迁入后:如果发现货不对办的情况该怎么办?买卖合约里有什么有利于新公寓买主的基本保障?

  钟庭辉律师说,买主可能遇到的问题主要可分两种:“货不对办”和“毁坏破损”。

可以向发展商追究

  以货不对办来说,较大规模的公寓项目发展商通常都会在买卖合约里加以注明,因此如果买主真的发现这些状况,可以向发展商追究。

  钟律师举例说:“例如在参观示范公寓时,其单位内房门所使用的是质地较好的木料。但是在公寓完成后拿钥匙时,却发现房门以次等的木料做成,买主便可根据合约要求发展商赔偿。”

  此外,所有发展商都必须在合约里附上为期12个月的保证期,这就“解决”了买主所面对的“毁坏破损”问题。

根据条款要求修复

  沈茂树律师说,通常买主从拿到公寓钥匙或是发展商通知他们入伙那天算起的12个月内,一旦发现公寓单位里有缺陷,如漏水、墙裂、水管阻塞或地砖破裂等情况,他们有权根据这项条款要求发展商修复。

  万一发展商迟迟没有回应,买主也可自己先请承包商修理,然后再向发展商索回费用。

  孙庆发补充说,买主在进入公寓后立即详细检查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有问题便可立即通知发展商。

  另有一条保护公寓买主的条例称为“保证金的保管”,它强制规定发展商在售出公寓时,买方所支付的最后一笔15%购屋款项必须交给新加坡法律学会保管。

  另一方面,发展商也必须全部履行建公寓的责任,如符合公用事业局和民防部队等部门的规定和条例后,新加坡法律学会才会把保管的款项数额交付发展商。

  沈律师说,有了这项条例,如果发展商没有修复公寓单位内缺陷,公寓业主可以在找承包商修理后,向新加坡法律学会申请索回修复费。

  不过,沈律师说,这项条款只局限于业主自己的公寓单位,公共设施如电梯、走廊、游泳池或健身室等,则不包括在内。

业主求助途径

  购买公寓,不外是想享受一般组屋所没有的泳池、花园走道等私人空间和专用设施。如果买主无法在合约上得到保障,确保公共设施符合发展商当初所许诺的,万一真的遇到货不对办的情况时,他们应向谁求助?

通过管理委员会向发展商投诉

  沈茂树律师说:“一项公寓发展工程完成后,公寓业主要自组公寓管理委员会,它代表业主监督公共设施,在发现货不对办后,各个单位的业主不用亲自出面,而是通过委员会向发展商投诉。”

  如果以上方法无法解决业主们的问题,他们还有什么其他求助选择吗?

  沈律师说,在地契(分层)法令下,当局设立了由资深律师和政府部门官员所组成的地契分层局,负责处理对发展商感到不满的业主的投诉。

直接向地契分层局投诉

  该局对发展商发出的指令有如法庭庭令,可提出投诉的也不局限于公寓管理委员会,每名公寓业主都可直接向地契分层局投诉。

  钟庭辉律师指出,其实,向地契分层局投诉只是买主与发展商对簿公堂以外的另一个选择。他说:“有时候,如果同个公寓里的很多单位都发现损坏问题,业主可以联合通过律师向发展商谈判,在未向地契分层局或上法庭前就成功解决问题。”

  对簿公堂的情况会怎么样?是起诉发展商还是承包商?

也可向高庭提出上诉

  对于地契分层局发出的命令不满的业主或发展商,也可向高庭提出上诉。当然,不是每名业主或是公寓管理委员会都一定会选择向当局投诉,法律也赋予他们直接对发展商展开民事起诉的权利。

  钟律师说,除非是疏忽问题,否则买主通常都直接向发展商展开民事诉讼。

  他说:“承包商都是根据发展商的指示进行工程的,以货不对办或是毁坏破损的情形来看,应该是列发展商为答辩人,除非涉及疏忽元素,如煤气泄漏的问题,那则另当别论。”

  这是不是表示不涉及疏忽元素的案件与承包商没有关系?

  钟律师说:“那也不一定,要看个别的情况而定,有时发展商也会将承包商列为第三造,由法庭决定承包商是否也该负责。”

早报中英对照

自我宣传:puffs

买者自慎:caveat emptor

保证金的保管:stakeholding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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