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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屋主售组屋后还债
公司申请禁制令不获准

(19/6/2001)

● 潘君琴

  一家公司为了保证能够向组屋屋主收回数万元装修欠款,向法庭申请禁制令,以便屋主出售组屋时,公司能及时知道,并要求屋主从售屋所得拨款还债。

  不过法庭不赞同这种作法,拒绝发出禁制令。

  高庭法官布卡拉斯指出,申请人Hitachi Leasing(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是债权人,它却申诉无法有效地执行在法庭获得的债权判决,即无法从欠债人的资产中拿到钱还债。

  不过法官指出,问题不出在没有有效的执行判决的法律程序,而在于这些欠债人一般来自低收入家庭,除了组屋之外,他们没有其他值钱的资产可供债权人拍卖抵债。

  因受建屋发展局法令保护,债权人不能将欠债人的组屋拍卖抵债,除非是欠债人自愿出售组屋,并把扣除贷款与所动用公积金存款后的余款用来还债。

禁制令申请必须符合条件

  为了确保他日屋主自愿出售组屋时,公司会知道,申请人想出了申请禁制令的方法。法官指出,禁制令申请必须符合一些条件,法庭才会批准。可是本案申请人却无法提出证据,证明符合条件。

  例如没有证据显示屋主很有可能在申请人不知情之下偷偷卖掉组屋,然后消失无踪。实际上屋主装修组屋,可能正是因为有意住得更久。

  据了解,申请人在初庭提出多起这类禁制令申请,但都遭驳回。它日前针对其中一起上诉到高庭,布卡拉斯法官判它上诉失败。

  这一起上诉缘于兀兰一间组屋的两名屋主,在97年与一家装修公司签署装修协议,装修费为2万9150元,分59个月偿还。装修公司后将这笔2万多元的债务索讨权,转让给申请人。也就是说,屋主今后是欠申请人钱,而不是欠装修公司钱。屋主没有偿还装修费,98年11月,申请人起诉屋主,并因屋主没有答辩而获判决,连本带利可向屋主索讨3万零305元。屋主后来只还了1346元。

  去年3月,申请人提出禁制令申请,禁止屋主出售组屋。它的盘算是假设屋主要出售组屋,就得向法庭申请撤销禁制令。如此一来,申请人就会知道屋主要卖组屋,申请人会同意撤销禁制令,不过条件是屋主必须用售屋所得还清债款。

  布卡拉斯法官在日前发表的书面判词中指出,虽然申请人在收回欠款方面有困难,但这个困境不是突如其来的,申请人理应很清楚它会发生。申请人在接受装修公司的债款转让之前,早就应该决定什么样的风险是自己能够承受的,并采取措施保障自己的权利。

  法官说:“申请人现在不能开口要求法庭给予它更多追讨债务的协助。它只能与组屋屋主的一般债主一样,安份于既有的索债法律程序。” 

  既有的索债程序包括查封与拍卖欠债人的资产抵债,或申请判欠债人破产,由官方委托人接管欠债人的资产,并卖掉资产抵债。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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