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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毁约公寓买主诉发展商失败
(16/1/2001)
● 潘君琴
高庭日前在一起公寓买卖纠纷中判决发展商除了可没收毁约买主20%的首期款项之外,也有权向买主追讨其他损失的赔偿。 虽然新的1999年房屋发展商条例已把发展商可得的赔偿限定在20%的首期款项,但是本案中,买卖双方的合约是根据旧的1990年房屋发展商条例所制定的。 主审法官拉詹德南指出,旧条例的用意如何,应从旧条例的字句本身去理解。法庭不能因为新的条例作出改变,就推断说旧条例的用意也与新条例的相同。 法官认为,本案中,发展商长春产业公司没收20%的首期款项,这也不会影响它的其他法律权利,因20%的首期款项无法抵消发展商的所有损失,发展商有权再向买主哈利斯要求赔偿。这20%首期款项不应被当作是双方定下的毁约金。 根据法官的书面判词,起诉人哈利斯于96年5月14日向长春产业公司购下春源峰(武吉知马一带)公寓的一个单位,售价为116万5000元。 买卖合约规定,如果买主拖欠款项,发展商可废弃合约,并把公寓另售他人以及没收买主所支付的20%首期款项。合约也说明这些行动将“不会影响发展商的其他法律权利”。 在支付总共69万余元的期款后,哈利斯遇上财务困难,无法再支付。98年7月,他通过律师写信给发展商,要求发展商废弃合约,从69万余元中扣除23万余元(也就是相等于售价20%的首期)之后,把剩余的46万余元退还给他。发展商不答应他的要求。 后来哈利斯真的没再支付期款。去年8月,发展商按照程序给予他通知,要他在21天内付清欠款与利息,否则就废止合约。发展商在没有收到款项后废止了合约,并把公寓单位以90万元卖给他人。 116万5000元与90万元之间的售价差额为26万5000元。发展商从69万余元中扣除26万5000元以及3万余元的手续费后,把剩下的39万余元退还给哈利斯。 哈利斯不服发展商的作法,入禀高庭起诉发展商。 诉方律师认为,发展商在买主无法偿还期款时有两种选择,一是把公寓卖给他人,然后向买主追讨损失;二是没收20%的首期款项。也就是说,发展商必须衡量两种作法,看看哪一种作法对自己较有利。 诉方律师说,长春产业选择的是第二种方法,因此它只能没收20%的首期,不能再要求其他赔偿。也就是说,虽然23万余元的首期款项无法抵消26万5000元的售价差额损失,不过这是长春产业自己的选择,它无权再向哈利斯多要一些赔偿来抵消所有损失。 为了加强自己的论据,诉方律师指出,在新的1999年房屋发展商条例中,“不会影响发展商的其他法律权利”的字句已被删除,而且新的条例也说明,发展商从买主已支付的期款中扣除20%的首期款项,并把余款退还给买主后,买卖双方就互不相欠。律师认为,旧条例的用意应该与新条例的一样。 不过拉詹德南法官不接受这个论点。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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