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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无执照房地产经纪 无权上法庭追讨佣金
(6/1/2001)
● 潘君琴
高庭判决一名没有执照,却经营房地产经纪工作的妇女无权诉诸法庭追讨2万7000元的佣金,理由是她违法在先。 作出判决的高庭司法委员朱汉德说:“假如法庭协助没有执照的经纪收取佣金,这将是违反公共政策的。” 他指出,管制房地产经纪的拍卖人执照法令(Auctioneer's Licences Act),规定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都必须领取执照,这是为了确保房地产经纪诚实可靠,从而保护公众的利益。 法庭如果允许没有执照的房地产经纪通过法庭执行他与客户之间的协议,法庭的作法将违背法令的宗旨。 他说,违反有关法令条文的罚款最高只是2000元,假如法庭能够协助起诉人追讨2万7000元,那么缴付罚款倒成了对法律的嘲弄,而不是对犯者的惩罚。 本案的起诉人是哈拉达。她独资经营房地产经纪生意。 98年间,她为一对夫妇苏利斯与卡鲁娜,以270万元卖掉他们坐落于安柏路的一所房子。完成交易后,她却收不到等于售价1%的佣金。她在初庭提出起诉,向苏利斯夫妇追讨这笔钱。 苏利斯夫妇的说法是他们与哈拉达说好,他们这次无须缴付佣金,条件是今后他们会把其他房子的事宜都交给哈拉达处理。 不过,在案件开审之前,苏利斯夫妇就向初庭副主簿官提出申请,要撤消哈拉达的起诉。 他们的理由就是哈拉达没有领取执照,违反了法令。如此一来,就算他们与哈拉达之间有任何协议,这个协议也是不合法的,并且不能获得执行。 初庭副主簿官批准申请,撤消了起诉。哈拉达向地方法官邱恩赐提出上诉,但被驳回。她再度向高庭司法委员朱汉德提出上诉,可是仍不成功。 在上诉听审时,哈拉达的律师向司法委员陈词说,在法令下,没有领取执照却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可被罚款最高2000元。可是法令却没有说明没有执照的经纪与客户之间的协议是不合法的。 律师说,不像无执照行医那样,无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并不会对别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司法委员在最近发表于《新加坡法律报告》的判词中表示不同意律师的这种看法。 他说,法令的目的就在于管制房地产经纪,法令明确规定除非有执照,否则任何人不得从事这项工作,其中自然包括不得与人定下任何与工作相关的协议。 司法委员指出,法令也规定某些人,例如曾犯失信罪的人不得从事这个行业,法令的目的很显然是要确保房地产经纪诚实可靠。 业者:本地其实还没有 个人经纪执照制度 受访的经纪表示,目前,所谓持有执照的房地产经纪,实际上是指在持有执照的房地产公司任职的经纪。本地还未有个人经纪执照。 针对上述法庭案件,他们都不约而同地认为,它使推行经纪个人执照制度的工作更显得刻不容缓。 一名不愿透露全名的张姓经纪说:“到底要有多少人被这些害群之马‘害’了,有关当局才愿意考虑发出个人执照?” Coldwell Banker房地产公司总裁蔡和成也说:“让个别经纪持有执照,将提高经纪的信誉,也加强他们的责任感。” 他估计,目前市场上可能有1到2%的经纪是“没有执照”的,换句话说,就是演“独角戏”,不属于任何房地产公司。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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