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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谈不妥
业主逼迁怎么办?

(5/5/2001)

许律师:

  小弟是在芽笼一带的战前店屋经营理发店的生意。楼下是店铺,楼上则是住家,我继承祖业当理发师已有四十多年。

  几年前,业主写信来逼迁,由于赔偿金的问题,双方无法达到协议,问题拖到今天还是没有解决。

  我想请问许律师的是:

  (1)作为一名租户,是否有任何的法律保护我的权利?

  (2)如果业主再次写信来逼我搬迁,我是否可以要求任何金钱的赔偿?

  (3)听说最近法律会有所更改。赔偿金不但会拿不到,同时要马上搬,那我应该要怎么办?

林先生

林读者:

  根据你的来信,你所提的问题回答如下:

  答⑴:

  目前,我们有一道“屋租管制法令”:(a)管制的是那一些在1947年9月7日前建好的房地产。(b)业主只允许向租户征收“租金协调局”所订下的相等于1939年8月1日的市场租金。(c)除了重建、大装修或者是业主打算将产业拿回来自己用,要不然不可以逼租户搬迁。

  答⑵:

  政府在1997年4月3日宣布,2001年4月1日过后,屋租管制将会被解除,业主可以随意加租或拿回产业,租户将不会得到任何的赔偿。要是业主在2001年4月1日前已经入禀“租户赔偿局”(Tenants Compensation Board)申请拿回屋子,那首先租户必需证明:

  (1)在1968年1月1日之前已住在该地;同时

  (2)没有将有关产业转租他人或抵触到租约的任何条款。接着“租户赔偿局”会给予一笔相当等于不少过6年的租金作为赔偿。若是商用的产业则是不少过8年的租金。楼上是住家,而楼下是店铺,业主应作相应的赔偿。

  答⑶:

  依我看,屋租管制解除后,租户将不会得到任何的赔偿,可是屋租通常都是按月计或是按月付的,所以业主必需要给最少一个月的通知,请不必担心。

  同时政府也推出了两项辅助计划,协助受影响的租户,让他们有优先权租借或购买建屋发展局组屋。不过他们必需在2001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申请。若有任何的问题可到以下的部门询问。

  Land Management Section

  13th Storey, The URA Centre

  45 Maxwell Road,

  Singapore 069118

  Tel. No. 3218267

  URA Rent Control Hotline:-18002232797

许海强
英国大律师
英国伦敦大学法律硕士

《新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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