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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读者:
根据你的来信,你所提的问题回答如下:
答⑴:
目前,我们有一道“屋租管制法令”:(a)管制的是那一些在1947年9月7日前建好的房地产。(b)业主只允许向租户征收“租金协调局”所订下的相等于1939年8月1日的市场租金。(c)除了重建、大装修或者是业主打算将产业拿回来自己用,要不然不可以逼租户搬迁。
答⑵:
政府在1997年4月3日宣布,2001年4月1日过后,屋租管制将会被解除,业主可以随意加租或拿回产业,租户将不会得到任何的赔偿。要是业主在2001年4月1日前已经入禀“租户赔偿局”(Tenants Compensation Board)申请拿回屋子,那首先租户必需证明:
(1)在1968年1月1日之前已住在该地;同时
(2)没有将有关产业转租他人或抵触到租约的任何条款。接着“租户赔偿局”会给予一笔相当等于不少过6年的租金作为赔偿。若是商用的产业则是不少过8年的租金。楼上是住家,而楼下是店铺,业主应作相应的赔偿。
答⑶:
依我看,屋租管制解除后,租户将不会得到任何的赔偿,可是屋租通常都是按月计或是按月付的,所以业主必需要给最少一个月的通知,请不必担心。
同时政府也推出了两项辅助计划,协助受影响的租户,让他们有优先权租借或购买建屋发展局组屋。不过他们必需在2001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申请。若有任何的问题可到以下的部门询问。
Land Management Section
13th Storey, The URA Centre
45 Maxwell Road,
Singapore 069118
Tel. No. 3218267
URA Rent Control Hotline:-18002232797
许海强
英国大律师
英国伦敦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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