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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抵押土地官司 卖地没公开宣传 银行赔偿319万元
(5/1/2001)
● 潘君琴
判决日期:2001年1月
一家银行出售一块由发展商抵押给它的地时,因担心那里的住户知道后会阻挠交易,所以没有公开宣传,以致只吸引到数名买家出价,这块地最后以650万元卖掉。 高庭认为,这块建有两栋公寓的地,其不包空的合理售价应为969万元,高庭因此下令这家银行,即马来西亚兴业银行(前身为森和银行)赔偿319万元的差额给抵押这块地的发展商Sri Jaya私人有限公司。 由于Sri Jaya尚欠银行约80万元,因此银行可先扣除这笔欠款,再把剩余款项赔给对方。 这起诉讼是由Sri Jaya提出的。Sri Jaya所拥有的地在巴耶利巴弄。1969年,Sri Jaya把地抵押给兴业银行贷款150万元,以便进行发展,即建筑一座有15个单位与另一座有32个单位的公寓。 1975年,由于Sri Jaya无法偿还建筑费,就把32个单位公寓的199年地权以91万余元转让给有关的建筑承包商。承包商后来出售了这32个单位。至于15个单位的公寓,Sri Jaya把它卖给一家合作社。 可是与建筑商以及合作社所进行的交易,Sri Jaya都没有通知银行,它也没有把所得的款项用来偿还贷款。1983年,银行以Sri Jaya违反贷款条件为理由起诉它,案件91年审讯时,Sri Jaya同意法庭下令它偿还银行280万元,并把地交给银行出售。 银行于是与公寓住户商谈搬迁事宜,但谈不拢。93年间,银行入禀法庭要这些住户搬走。但是后来银行决定不进行诉讼,改以不包空的形式出售这块地,也就是把让住户搬迁的问题留给买家去解决。 银行在94年5月31日以650万元出售这块地后,Sri Jaya还欠银行约80万元。Sri Jaya不满意有关售价,也不满银行出售这块地的方法,因此起诉银行,并于日前胜诉。 主审法官拉詹德南在长达50页的判词中指出,兴业银行行使承受抵押人(mortgagee)的权力出售这块地时,表现得不称职。 银行只是通知在新加坡的一些分行,再由分行对外放出消息。银行的说法是这是为了不要惊动公寓的住户。 法官说,他可以接受银行的说法,只是这种靠口传的方法过于被动,以致银行只能吸引到有限的买家。此外证据显示,多数的买家是通过自己的管道获知售地的事,而非因银行的努力宣传而得知。 法官认为,银行其实可采取其他方法,例如把事情委托给专业的房地产仲介或咨询公司。这些公司有丰富经验,就算不公开宣传,也知道到哪里去找合适的买家。 至于售价问题,法官认为,以重新发展潜能为基础去估算这块地的真正市价,才是正确的方法。 因为94年时公寓已很旧,并且有47家住户的搬迁问题要解决,只有发展商才会对这块地有兴趣。事实上以650万元成交的那名买家就是发展商。在成交后的三个月内,这块地两度转手,最后以高达2700万元的价格转售给另一名发展商。 由于政府已增加该地段的容积率,这名发展商在赔偿住户总共500万元后,已在这块地重新发展公寓。公寓目前还在建设中。 法官说,呈堂的几份估价报告都对这块地在94年5月时的包空出售市价作出估算,他选择其中最低的估价1554万元,再减去47个公寓单位集体出售的价格约585万元,也就是等于969万元,并判定这个为银行当初理应争取到的合理价格。 ¤-此符号代表非标准汉字,恕无法显示。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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