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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受建屋局政策影响 离婚难 摊分组屋亦难
(3/6/2001)
● 郑宁
当一段恩爱关系结束,当一对夫妻反目离婚,他们多年来建造的爱巢,往往成为资产拉锯战的主要目标。有人为了高价出售组屋而暂不离婚,也有人为了购买新居而争夺孩子。 一份研究报告就以诸多实例为背景,探讨建屋局条例如何影响新加坡人离婚和分配资产的决定,并提出一些建议,以纠正建屋局条例无意中助长的现象。 李亚梅是一名40岁的新加坡家庭主妇,她有3名正在求学的子女,一家五口多年来住在一间四房式组屋。 一天,她和丈夫决定离婚,结束15年婚姻。此后,她不但要面对婚姻破裂的精神挫折,还要应付更实际、更迫切的问题:如何摊分夫妇俩最大的资产——他们的政府组屋。 一个受教育程度不高的主妇,今后怎么在照顾3个孩子的同时,又能负担房子的分期付款? 假如丈夫让出他那一半的组屋拥有权,让她和孩子继续住在旧家,她拿什么来偿还丈夫呢? 如果两人决定卖屋后摊分所得,她又能用她那一半的款项购买什么样的组屋? 李亚梅并不是真人,但她的遭遇却反映在大部分本地离婚妇女身上。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律系助理主任王少凌副教授说,新加坡典型的离婚妇女是一个家有儿女、求职条件不好、住三或四房式组屋的家庭主妇。而李亚梅面对的财务问题,也是她们在建屋局条例下分配组屋资产时面对的典型问题。 王副教授最近发表了一份研究报告,探讨建屋局条例如何影响离婚夫妇的资产分配。 这相信是本地第一项探讨建屋局政策与离婚法关系的研究报告。 王少凌也是新加坡家事法庭的一名志愿调解员。她花了一年调解多起离婚案之后,决定整理出这份报告,点出她在这期间所看到的普遍现象。 这项报告谈及3个要点:离婚夫妇分配组屋资产的选择,离婚男女的购屋资格和新婚夫妇售屋时碰到的阻碍。 ■离异后如何摊分爱巢? 王少凌说:“每十对离婚夫妇当中,有九对拥有政府组屋。因此,建屋局政策往往影响许多离婚夫妇分配资产的方式。” 在建屋局条例下,组屋拥有者必须组织核心家庭,才能购买政府组屋。单身人士住屋计划是例外。这个计划允许35岁以上的单身人士购买某些地区的三房式组屋。 所谓的核心家庭可以是夫妻、一名家长和孩子,或一名家长和他的父亲或母亲。 当一对夫妇离婚,他们就不再是核心家庭,因此,不能继续联名拥有那个组屋单位。 他们有3个选择:卖掉组屋、将组屋退回给建屋局或由其中一方继续拥有组屋。 然而,保留组屋的那一方必须组织核心家庭,因此,拥有孩子抚养权(custody)的那一方,便可留住房子。 然而,王副教授指出了一个实际状况,就是当法庭将抚养权判给母亲,可是,她没有足够的资金买过丈夫名下的那一份组屋权益。 无论是丈夫是转让或者是出售这份权益,她向建屋局借贷的款项顶限都比她需要支付的低。 结果,这类离婚夫妇往往必须卖掉组 屋,用各自分到的所得买一间面积更小或者地点更偏远的组屋。 但是,王少凌强调,她见的例子当中,多数夫妇原先就住在三或四方式组屋。 “如果双方各分得一半的售屋权益,原本住四方式组屋的离婚妇,尚且可以买一间三房式组屋。可是,原本住三房式的妻子呢,可以下调到哪儿去?” 王少凌因此建议建屋发展局允许离婚夫妇继续联名拥有婚姻住所,让获得抚养权的那一方住在此屋 直到孩子满18岁为止。 她说:“无可否认,在这个安排下,男方会比较吃亏。但是,在离婚案中,大人就算吃一点苦,也应该为孩子着想。父母离异,对孩子来说已经是很大的改变,所以,最起码要让他们在成长之年住在同一个地方,而不是把他放在一个狭小的新住所。 “况且,在我碰到的例子当中,有些父亲为了给年幼的孩子一个熟悉稳定的居住环境,非常愿意作出这个妥协。可是,在现有的建屋局条例下,即使他愿意,他也没有这个选择。” 王少凌表示,不是每个离婚案都适合这个安排,但对那些有此需要的夫妇,建屋局应该较有伸缩性,允许他们有多一个选择。 ■抚养权和购屋权 如果一对离婚男女费尽心思、耗尽力气去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这是否表示双方都非常疼爱子女呢? 其实,他们可能只是要争取购买新组屋的权利。 在建屋局条例下,离婚的一方如果获得孩子的合法抚养权,就可以和子女组成购屋时所须要的核心家庭,保留申请组屋的资格。 当法庭没有就抚养权的问题作出判决,或让双方共享抚养权,照顾和管制(care and control)孩子的一方将可组成核心家庭。 为了买新屋而力争与孩子同住 因此,离婚双方可能为了满足购买新屋的条件而力争与孩子同住。 王少凌表示:“如果人们从争夺抚养、照顾与管制权的出发点,原来是为了保住购屋资格,这将是家事司法史上悲哀的一天,孩子的利益才应该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拥有多年家事法律经验的李玉云律师说,为了购屋资格而争儿女的例子,她看多了。 她说:“很显然地,若不是为了组屋,他们才懒得理孩子归谁呢!” 如果孩子不只一个,一些离婚夫妇甚至决定各得一个孩子,以方便双方各自组成核心家庭,申请组屋。 然而,王少凌说,这个作法不值得鼓励。“孩子已经失去了一个家长,现在又要他失去一个兄弟姐妹,未免太惨忍了。” 她认为,抚养权和照顾与管制权应该是分开的,即使后者归其中一方,抚养权应该是共有的。 这样一来,双方对抚养孩子都有共同的责任,因此,都应该被当作跟孩子组成了核心家庭,各自满足购屋条件。 王少凌鼓励那些只获得探望权(access)的家长,也在他们的住所给孩子一个家的环境。 “他们可能获准带孩子回家过夜,而如果这个家长无法购屋,只能跟其他单身汉同租一屋,就很难这么做。” ■短暂婚姻的结束 另一个常有的现象是,结婚不久的夫妇决定离婚,他们面对“购屋5年内不得卖屋”的条例。 即使他们结婚3年后就可申请离婚,但也不能在公开市场上卖掉向建屋局购买的组屋。 王少凌说:“未满5年之前,他们若要离婚,就得以非常低的价格将组屋退回给建屋局。离婚双方一旦想到这里,往往选择收回离婚申请,延后离婚,以取得最高的财务收益。” 然而,针对这个现象,王副教授不以为然。“对那些刚结婚的夫妇,我的立场是,他们应该花多几年尝试相处,努力取得和解。” 但对于前面两个问题,她呼吁当局考虑到离婚家庭的处境,在政策上作出微小调整,减少这些条例无意中造成的不幸后果。 “我们已经不能把对待单身人士或离婚但没有孩子的人士的立场,套在有孩子的离婚夫妇身上。建屋局条例应该把离婚夫妇的不幸遭遇考虑在内,设法拟定有利于建立坚固家庭的政策。” 她进一步说:“我所建议只是在现有的选择下增加一两个,在当局来说,相信只是举手之劳,却对一些家庭影响深远。” 典型故事 李亚梅有何选择? 王少凌副教授从她调解的离婚案中得出本地离婚的典型,并以一个虚拟角色反映大部分妇女在摊分资产后面对的财务问题。 典型角色:李亚梅 *家庭主妇 *结婚15年,有3个12岁、10岁和8岁的孩子 ▲李亚梅和丈夫离婚后,获得3个孩子的抚养权。为了栖身,她的最佳选择是继续住在原来居住的地方,让孩子有个稳定的成长环境。 财务状况 *组屋原价:10万元 *丈夫已支付的数目:8万5000元 (5万元须归还他的公积金户口) *组屋公开市价:36万元 *建屋局估价:34万元 *未偿还的贷款:2万元 *扣除贷款数目后的屋价:34万元 ▲假设李亚梅和丈夫各得组屋一半的权益,而她要留住组屋,她需要付丈夫17万元。 选择一 丈夫转让组屋权益。在转让方式下,她可从建屋局借贷的最高款额是组屋原价的80%,也就是8万元。 17万元-8万元=9万元(短缺) 选择二 丈夫向她转售组屋权益。与转让的不同点是,在转售计划下,她将用去一次购买组屋的机会。这样一来,她从建屋局借贷的最高款额将上升到估价的50%x80%,也就是13万6000元。 17万元-13万6000元=3万4000元(短缺) ▲结果,她往往无法留住这个组屋单位,只好卖掉组屋,用她那一半的所得设法买另一间房屋。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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