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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1500元 收条只写800元
这么做算不算犯法?

(2/6/2001)

许律师:

  我从小便和父亲住在一间靠近唐人街的战前店屋。业主委托他人管理并代为收租。

  以前的租金收条都是开给父亲,自从父亲在1980年去世之后,屋租便由我负责缴交,收条上写的也是我的名字。

  在1994年,我将店铺转租出去,每个月的租金原是1500元,收条只写800元。最近我想起租约,才发觉那一份由租户拟定的租约并没有租用的期限。我想请教许律师的是:

  (1)首先我应该怎么办?

  (2)我将店铺转租出去时,每个月的租金原是1500元,收条却只写800元。这么做是不是犯法?

  (3)转租租约是用英文书写,我可以说租户蓄意误导我吗?该份合约也没有拿去盖印,那会有效吗?

方女士

方女士:

  你所提出的3个问题,解答如下:

  答(1):

  基本上来说,所有的租约必需要有租用的期限。如果租用期超过7年,“产业转让法令”规定租约一定要以契约的方式以及用英语书写,否则无效。

  同时在“土地规划法令”底下,业主也要向土地规划局提出申请,否则便算犯法,必需面对法律的处分。

  答(2):

  你那么做肯定是犯法。

  至于犯了什么法就得看租约内容写的到底是多少钱?如果里面写的是800元,那么你已经欺骗了印花税局,因为印花税是根据租金及租用期限来计算的。

  有关所得税方面,我猜你也应只有报800元。那你也同时犯下逃避所得税的罪名。轻者会被罚一笔相当等于3倍所应缴交的税务,重者可能会被判坐牢。

  答(3):

  上文已说了该份租约是无效的。在合约法中的误导行为,受害者除非是文盲或智障人士,要不然要引用这理由而导致所签的文件失效,成功的机会微乎其微。

  至于那些应该缴交而没有缴交印花税的文件,得先支付有关的罚款才能成为呈堂的证据。

许海强
英国大律师
英国伦敦大学法律硕士

《新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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